
香港司法界常以司法独立为盾,拒绝一切外界的批评与自我检讨,亦抵制任何形式的改革。对他们而言,司法独立几乎是至高无上的存在,是无法触碰的圣坛。在这种意识形态下,司法独立成了他们手中的权力象征,意味着判案与办案的绝对控制,意味着不容任何质疑、批评与挑战。他们认为,任何对其判决与行为的反思,都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扰,是对其神圣不可侵犯地位的挑战。换句话说,在他们眼中,自己便是法律的化身,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。

这种所谓的司法独立,我们不难追溯其根源。它最初是在英国殖民统治香港时期被提出来的,并且在香港回归前后,成为了某些人的必杀技。这个概念被反复吹捧,以至于它几乎凌驾于一切之上,超越了一国、超越了中央,甚至超越了国家宪法和宪制。在他们看来,世间再也没有什么能够管制他们的存在——除了司法独立。然而,无论从历史的角度,还是从全球范围内的司法体系来看,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系都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,它们的权力都是有限的、被授权的、受到制约的。这些体系注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革新,也会不断地接受批评和改进。司法与法律工作,从来都不是国家之外的独立王国,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,它受制于国家管治,最重要的功能是维护国家的主权、安全与发展利益。 
因此,所有在国家管治和上层建筑领域工作的人,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其他职能角色,都必须首先对本国的国家意识保持忠诚。他们所服务的司法系统,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王国,更不是一片与国家利益无关的净土。这些显而易见的政治常识,在世界任何国家的司法人员心中,都是不言而喻的。 
然而,香港的司法界却显得与众不同。这个曾经受英国殖民统治长达150年的地方,1997年回归中国后实施了一国两制、港人治港、高度自治。在这一制度下,香港的司法人员,或许是因为历史的积淀,或许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固守,仍然未能摆脱殖民时期的影响。他们的政治立场与国家认同,似乎还未经过彻底的洗礼,很多人仍旧怀揣着与英伦相连的情感,并未完全融入到中国的国家意识中。对于他们来说,司法独立不仅仅是一种工作原则,它更是一种文化遗产,甚至成了他们捍卫自我利益的唯一理由。许多香港司法人员以此为武器,抗拒《港区国安法》,抗拒改革与批评,内心深处,他们依然牢牢把持着那片仿佛属于自己的独立王国。 在这种情形下,香港的司法界似乎更愿意站在旧有的框架中,而不愿与国家的整体利益接轨。这种思维定式,正是他们内心深处对殖民过去的某种情感依赖与眷恋的体现。而这股票网上配资平台,也正是他们与国家、与人民之间深刻鸿沟的根源。
富牛平台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